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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细则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2017年04月11日[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一、项目信息

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审批,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审批,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设置范围审批,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套数审批。

二、审批程序:

(一)受理和初审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播出机构管理处分管人员

岗位责任人按照受理和初审条件查验由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向总局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涉及相关传输技术方案的由科技司并联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提出受理和初审意见并将材料报审核人员审核。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疑点的,及时通知申办方补充修改材料或不予受理。申请方重新补充修改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二)审核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播出机构管理处分管人员

审核标准:所申办的项目符合国家广电总局的有关管理规定;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按审核标准对受理和初审阶段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符合条件、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复审人员。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不同意初审意见的,说明情况并提出需要补充材料的详细名称、要求、补充材料期限及申请方的相关权利义务、投诉渠道,按照程序通知申请方,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领导说明备案。申请方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后,由审核人员继续审核。申请方补齐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申请方逾期未交付补充材料的,申请方应重新申请或按不受理处理。

(三)复核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播出机构管理处处长

复核标准:同审核标准

按照复核标准进行复核。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复核意见并上报复审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将申办材料及请示退回审核人员,修改其处理意见。

(四)复审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领导

复审标准:同审核标准

按复审标准审核。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上报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不同意的理由和依据,将复审意见和材料一并退回审核人员,并将情况上报主管总局领导备案。

(五)审定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分管领导

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按审定标准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件上签署审定意见后,退回受理部门;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退回受理部门。

(六)发文通知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播出机构管理处分管人员

标准:审批文件要求内容完整、签字齐全、表述清晰;申办材料及附件齐全、规范、有效;通知文书规范、整洁。

按照审定意见,制作文书通知相关部门。如需要审核部门改动的,及时按审定意见修改,修改意见应计入时限。如需报送其他部委的,及时报送。

告知方式:总局批准同意的,印制批复,发至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局;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相关省局并说明理由。

附件下载: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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