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27040
发布日期:2015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15年8月1日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在京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其他机构向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申请。)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34号令)等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持有《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
2.剧目已获得总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3.申请表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禁止性要求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原件)
2.总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复印件)
3.编剧授权书;(复印件)
4.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复印件)
6.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十、申请接收
申请材料联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秘书处
联系电话:010-86093061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在京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等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获批准同意的,直接下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未获批准的,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并说明理由。
十二、办理方式
文件形式
十三、办结时限
从受理之日到作出决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纸质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文件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10-86097013
咨询邮箱:jiemuchu@chinasarft.gov.cn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投诉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司
时间:工作日8:00至12:00、14:00至18: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合并到第十八条)
附录:1.流程图.doc
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