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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中《电视剧制作 许可证(乙种)》)设立申请服务指南

2018年03月14日[ ]

服务指南编号:27040

发布日期:2015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15年8月1日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在京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其他机构向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申请。)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34号令)等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持有《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

2.剧目已获得总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3.申请表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禁止性要求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原件)

2.总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复印件)

3.编剧授权书;(复印件)

4.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复印件)

6.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十、申请接收

申请材料联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秘书处

联系电话:010-86093061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在京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等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获批准同意的,直接下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未获批准的,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并说明理由。

十二、办理方式

文件形式

十三、办结时限

从受理之日到作出决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纸质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文件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10-86097013

咨询邮箱:jiemuchu@chinasarft.gov.cn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投诉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司

时间:工作日8:00至12:00、14:00至18: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合并到第十八条)


附录:1.流程图.doc

          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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