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34号令)等
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经省级广电局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一)书面申请,并填写《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领登记表》;
(二)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
(三)最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和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20个工作日
(一)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司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2012
传真:010-86093924
(二)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