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
审批事项受理单(通知书)
流水号(或二维码):
事项名称 | 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事项) | ||
申请人信息 | 名称 | ||
地址 | |||
联系人信息 | 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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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受理机构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 ||
受理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8号)。 | ||
收费状况 | 不收费 | ||
接受材料时间 | 年 月 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1)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
受理时间 | 年 月 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同上 |
审批编号 | 批件发放方式 | ||
受理工作人员 | 联系电话 |
(受理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法规定:
第31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78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附件下载:受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