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27033
发布日期:2015年9月
实施日期:2015年9月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8号)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六、数量限制
符合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整体布局和规划要求。
七、申请条件
申请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电总局的整体布局和规划要求;
(二)如设评奖,应符合国家有关文艺评奖的规定;
(三)成立举办活动的专门工作机构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办节(展)方案;
(四)举办综合性国际电影节(展)的,还应具备专业标准的放映设备、设施;
(五)节(展)活动符合国家有关外交方针、政策。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如为总局直属单位,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提交材料;如为其他单位,经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866
联系电话:010-86093250;010-86095641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
13:30--17:3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接件,根据申请人所提交材料做出审查决定;
3.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受理申请,并提出受理、初审及复审意见;
4.司领导审核,请相关司局会签或专家评审后,上报总局领导签批;
5.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经广电机要专网,直接或者通过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向申请人下发审批决定文件,并可应申请人电话问询告知审批结果;
6.申请人取得审批决定文件。
十三、办结时限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或作出审查决定。
对入境参赛、展映的电影片和入境参赛、展播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需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的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经广电机要专网,直接或者通过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向申请人下发审批决定文件,并可应申请人电话问询告知审批结果。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广播影视节(展)的举办单位、参展单位应遴选内容健康、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较高的影视片(剧)和其他广播影视节目参加节(展);
在境内外广播电视节(展)参赛及展播展映的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须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应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关节目内容的要求;
参加国际性广播电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的广播电视节目出入境,须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举办单位在广播影视节(展)结束后30日内,将举办节(展)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10)86095641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2141
传真:010-68010174
(二)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3:3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通过电话(010)86095641查询办理状态或结果;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http://www.sapprft.gov.cn)查询审批结果。
附录1.流程图.docx
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