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事项受理单(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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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 | ||
申请人信息 | 名称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机构(简称指定机构,系中视卫星电视节目有限责任公司,下同) | |
地址 | |||
联系人信息 | 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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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受理机构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 ||
受理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7号) | ||
收费状况 | 不收费 | ||
接受材料时间 | 年月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广电总局对符合总局27号令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应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准予落地的决定 |
受理时间 | 年月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同上 |
审批编号 | 批件发放方式 | ||
受理工作人员 | 联系电话 |
(申请人凭本受理单及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审批结果)
(受理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法规定:
第31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78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联系地址和方式:(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查询网址等)
附件下载:受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