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27032
发布日期:2015年9月
实施日期:2015年9月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7号)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六、数量限制
符合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整体布局和规划要求。
七、申请条件
申请人条件:申请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由指定机构向广电总局提出。
申请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播放的内容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在本国(地区)为合法电视媒体;
(三)具备与中国广播电视互利互惠合作的综合实力,承诺并积极协助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在境外落地;
(四)申请落地的频道及其直接相关机构对中国友好,与中国有长期友好的广播电视交流和合作;
(五)同意通过广电总局指定的机构统一定向传送其频道节目,承诺不通过其他途径在中国境内落地;
(六)同意并委托指定机构独家代理其在中国境内落地的所有相关事宜。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由指定机构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866
联系电话:010-86097075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3:30-17:3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接件,根据申请人所提交材料做出审查决定;
3.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受理申请,并提出受理、初审及复审意见;
4.司领导审核,请相关专家评审后,上报总局领导签批;
5.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向申请人下发审批决定文件,并可应申请人电话问询告知审批结果;
6.申请人取得审批决定文件。
十三、办结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的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并领取批件。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10)86097075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2141
传真:010-68010174
(二)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08:00-2:00、13:3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在办公时间内,可通过电话(010)86097075查询办理状态或结果。
附录1.流程图.docx
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