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27031
发布日期:2015年9月
实施日期:2015年9月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8号)
《关于对境外传媒在我境内审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国新办发文[1995]4号)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六、数量限制
符合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整体布局和规划要求。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机构条件
1.申请机构在所在国(地)为合法存续的机构;
2.申请机构对中国友好,具有良好信誉;
3.业务范围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申请设立的目的
(二)驻华办事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持合法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不含外国在中国的留学生);
2.在境外已经获得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的内地公民;
3.持有效身份证件的香港、澳门、台湾人员。
聘请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的中国公民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申报手续。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关于对境外传媒在我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自送等方式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866
联系电话:010-86092141/2091/1295
传真:010-68010174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3:30--17:3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接件,根据申请人所提交材料做出审查决定;
3.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受理申请,并提出受理、初审及复审意见;
4.司领导审核,请相关司局会签或专家评审后,上报总局领导签批;
5.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经广电机要专网,直接或者通过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向申请人下发审批决定文件,并可应申请人电话问询告知审批结果;
6.申请人取得审批决定文件。
十三、办结时限
广电总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准予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的决定。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同意XXXXXX的复函/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服务对方。行政批复文书将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相对人。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10-86092141/2091/1295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2141
传真:010-68010174
(二)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3:3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在办公时间内,可通过电话(010)86092141查询办理状态或结果。
附录1.流程图.docx
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