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27030
发布日期:2015年9月
实施日期:2015年9月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口证明核发(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六、数量限制
符合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整体布局和规划要求。
七、申请条件
地方申请单位应为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持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购买证明的单位。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地方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经初审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中央直属单位及广电总局直属单位直接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提交申请材料。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866
联系电话:010-86093250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3:30-17:3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1.地方申请单位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出具的设置及以进口方式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证明后,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中央直属单位及广电总局直属单位直接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提交申请材料;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接件,根据申请人所提交材料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如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如材料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
3.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受理申请,并提出初审及复审意见;
4.司领导审核,请相关专家评审后,上报总局领导签批;
5.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并领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口审查许可证明》。
十三、办结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制作《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口审查许可证明》
十六、结果送达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并领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口审查许可证明》。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10)86097075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2141
传真:010-68010174
(二)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3:3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10-86097075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方网站查询相关情况。
附录1.流程图.docx
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