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27026-002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01日
实施日期:2018年01月01日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所属电影制片单位或其他已领取省级广电部门颁发的《影片审查决定书》的制片单位“电影片审查”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七条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52号)第三章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所属电影制片单位或其他已领取省级广电部门颁发的《影片审查决定书》的制片单位;
2、影片已经在总局立项或备案公示。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影片初审所需提交材料
影片终审所需提交材料
(二)申请材料提交
1、初审:
(1)申请人须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方网站电影电子政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政务平台)提交相关电子版申请。网址:http://dy.chinasarft.gov.cn/
(2)网上申请同时,须将纸质材料送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
2、终审:
申请人现场将材料送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网上申报:http://dy.chinasarft.gov.cn/
2.现场接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
(二)办公时间:周一-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具体事项根据实际选择)
(一)新办
采用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二)依申请变更。具体程序参照一般程序
十二、审批时限
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专家评审、相关部委协审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和《电影管理条例》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建议权
3.陈述、申辩权
4.申请复议权
5.提起行政诉讼权
6.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和《电影管理条例》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2.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3.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4.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5.协助公务的义务。
6.维护公益的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制片处
(二)电话咨询:(010)86090423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总局统一受理。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二)接收时间:周一-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
(三)乘车路线:地铁1号线南礼士路C口出;公交3路、19路、42路、46路、56路、697路真武庙下。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现场咨询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