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审批受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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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的审批 | ||
申请人信息 | 名称 | ||
地址 | |||
联系人信息 | 姓名 |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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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
地址 | |||
受理机构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 | ||
受理依据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五条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8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61号)关于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的实施细则> | ||
收费状况 | 无 | ||
受理时间 | 年 月 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 |
审批编号 | 批件发放方式 | 自取或邮寄 | |
受理工作人员 | 联系电话 |
(申请人凭本受理单及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审批结果)
(受理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法规定:
第31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78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附件下载:受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