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27025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01日
实施日期:2018年01月01日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内电影机构和单位在境内举办非单一国家(地区)的涉外电影节(展)、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在境内举办单一和多边的涉外电影节(展)的申请和审批。
二、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五条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8号)
四、 受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
五、 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
六、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 申请条件
(一)节(展)活动符合国家有关外交方针、政策;
(二)符合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整体布局和规划要求;
(三)如设评奖,应符合国家有关文艺评奖的规定;
(四)成立举办活动的专门工作机构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办节(展)方案;
(五)举办综合性国际电影节(展)和设评奖的全国性电影节(展)的,还应具备专业标准的放映设备、设施。
八、 禁止性要求
行政许可法规定:
第31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78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九、 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选择现场或邮寄的方式提交材料。
十、 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现场接收:
(1)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C319房间)
(2)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
2.信函接收: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国际交流处,邮政编码100866,联系电话:(010)86091748,86090420
3.传真接收:(010)86090421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
十一、 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 办理方式
(一)新办
采用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与批复、批文印发与送达等过程环节。
(二)依申请变更
具体程序参照一般程序。
十三、 办结时限
从受理之日20个法定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十五、 审批结果
批复文件
十六、 结果送达
待批复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申请单位,批复文件可自取或邮寄。
十七、 行政相对人权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和《电影管理条例》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建议权
3.陈述、申辩权
4.申请复议权
5.提起行政诉讼权
6.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和《电影管理条例》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2.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3.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4.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5.协助公务的义务
6.维护公益的义务
十八、 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C319房间
(二)电话咨询:(010)86091748 86090420
(三)信函咨询: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国际交流处;邮政编码100866
联系电话(010)86091748,86090420
十九、 监督投诉渠道
(一)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0466,传真:010-86090951
(二)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3956,传真:010-86093055
二十、 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C319房间)
(二)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三)乘车路线:地铁1号线南礼士路C口出;公交3路、19路、42路、46路、56路、697路真武庙下
二十一、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