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27024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01日
实施日期:2018年01月01日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四条;《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52号)第十一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1号);
四、 受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
五、 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
六、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 申请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以下简称影视文化单位);
(二)中外合作双方均不在因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而停止摄制电影片的处罚期内;
(三)第一出品方原则上应具有2部(包括)以上国产电影片的出品经历。
八、 禁止性要求
行政许可法规定:
第31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78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二)申请材料提交
1、申请人须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方网站电影电子政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政务平台)提交相关电子版申请。
网址:http://dy.chinasarft.gov.cn/
2、网上申请同时,须将纸质材料送至备案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
九、 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网络接收+现场或邮寄接收:
(1)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电子政务平台+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 邮编:100866
电话:(010)-86096951
(2)其他:电子政务平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十、 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 办理方式
采用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等过程环节。
十二、 办结时限
从受理之日20个法定工作日内办结(时限不含国(境)外有关机构的所需时间)。
十三、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十四、 审批结果
(一)同意立项的回执单。
(二)批复文件
文件样式:
关于合拍电影**片《***》立项的批复
影复合字(20**)第00*号
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
你公司申报立项的拟由****联合投资拍摄的电影故事片《***》剧本及有关材料收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三、第十四条,同意影片立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
20**年*月**日
十五、 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在3个工作日内由电影局将合拍立项回执单发至合拍公司,由合拍公司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 行政相对人权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和《电影管理条例》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建议权
3.陈述、申辩权
4.申请复议权
5.提起行政诉讼权
6.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和《电影管理条例》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2.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3.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4.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5.协助公务的义务。
6.维护公益的义务
十七、 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
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南业务楼5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艺术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楼C342)
(二)电话咨询:合拍公司:010-86096951
电影局:010-86095637
十八、 监督投诉渠道
(一)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0466 传真:010-86090951
(二)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十九、 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南业务楼5层
电影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楼C342房间
(二)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三)乘车路线:地铁1号线南礼士路C口出;公交3路、19路、42路、46路、56路、697路真武庙下。
二十、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