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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细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2017年04月10日[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

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27023

项目名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流程

1.审查工作流程图


2.一般程序

步骤环节

岗位名称

工作职责

时间期限

一、受理材料

受理人

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

当场即时

二、初审材料

经办人

提出办理建议

3个工作日

三、处室审核

审核人(处长)

形成处室正式的审核意见

4个工作日

四、局领导审批

审批人(分管局领导)

签发文件及许可证书

10个工作日

五、结果送达

经办人

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

3个工作日

(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

审查环节主要包括初审、处室审核、局领导审批三个环节,具体经办要求见下表。

表1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审批经办人审查表

审查经办

要求

环节名称

审查处(室)经办人初审

审查司(局)

电影局

责任人

规划统计处工作人员

职责和权限

1.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申请材料。

2.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

3.起草批复文件。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1.核实报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检查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3.核验营业执照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4.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报处长审核。

审查方式

1.查审书面材料;

2.电话核实、上网查询。

审查程序

接收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发送至处领导审核

审查结论

确定

1.材料完整、符合规范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

2.审查结论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

审查期限

3个工作日内

相关文书

1.关于同意成立电影发行公司的批复;

2.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备注

1.  严格遵守时限要求;

2.  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


表2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审批审核人审查表

审查经办

要求

环节名称

审查处(室)审核

审查司(局)

电影局

责任人

规划统计处处长

职责和权限

1.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材料。

2.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3.对批复文件签署意见,并请市场处会签。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1.复核申请材料;

2.审核经办人建议;

4.将审核意见形成正式批复,报局领导审批。

审查方式

1.查审书面材料;

2.电话核实、上网查询。

审查程序

接收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发送至局领导审批

审查结论

确定

1.初审建议合理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

2.审查结论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

审查期限

4个工作日内

相关文书

1.关于同意成立电影发行公司的批复。

2.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备注

1.严格遵守时限要求;

2.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


表3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审批审批人审查表

审查经办

要求

环节名称

审查司(局)审批

审查司(局)

电影局

责任人

分管局领导

职责和权限

1.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材料。

2.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3.签发批复文件。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1.复核申请材料;

2.审批审查处(室)意见。

审查方式

1.查审书面材料;

2.电话核实、上网查询。

审查程序

接收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发送相关处室,通知印制文件及许可证

审查结论

确定

1.审核意见合理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

2.审查结论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

审查期限

10个工作日内

相关文书

1.关于同意成立电影发行公司的批复。

2.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备注

1.  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

2.  审查期限包括印制文件和许可证时间。

(三)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规划处受理经办人员根据申请材料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建议,报处长审核,研究形成处内一致意见。然后规划处正式起草批复,送市场处会签,报分管局领导作出审批决定,再由办公室印制文件,市场处印制许可证。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结果送达申请人。

三、监督检查要求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086

举报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附件下载: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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