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27023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01日
实施日期:2018年01月01日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等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三十九条;《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43号)第十条。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专业人员、资金、场所和设备;
(四)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电影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委托发行过两部电视剧。
八、禁止性要求
行政许可法规定:
第31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78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1、发行公司
2、院线
3、港资发行公司(申请延期的程序同发行公司的程序)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提交材料,请用EMS快递。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现场接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大楼C302房间
2.信函接收:复兴门外大街2号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邮政编码100866,联系电话(010)86096167 86090429
3.传真接收:(010)86091724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一)新办
采用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等过程环节。
(二)依申请变更
具体程序参照一般程序。
十三、办结时限
从受理之日20个法定工作日内办结(时限不含国(境)外有关机构的所需时间)。
十四、收费依据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一)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样式:
(二)批复文件
文件样式: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公司
领取《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影字〔201×〕××号
××公司、××公司:
你公司《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收悉。
依据《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第43号令),同意颁给你公司《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电影发行”。请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发行影片,依法经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此复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
20××年 月 日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和《电影管理条例》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建议权
3.陈述、申辩权
4.申请复议权
5.提起行政诉讼权
6.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和《电影管理条例》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2.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3.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4.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5.协助公务的义务
6.维护公益的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C307、C302房间
(二)电话咨询:(010)86096167 86090429
(三)信函咨询: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邮政编码100866
联系电话(010)86096167 86090429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0466 传真:010-86090951
(二)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新闻出版广电总局C307、C302房间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三)乘车路线:地铁1号线南礼士路C口出;公交3路、19路、42路、46路、56路、697路真武庙下。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附录1.申请书示范文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