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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国产电视剧片审查审批服务指南

2018年03月22日[ ]

服务指南编号:27021

发布日期: 2016年3月

实施日期: 2016年3月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产电视剧片审查(含新申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以及已获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申请剧名、集数等许可事项变更)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4项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

三、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视剧司。

四、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

六、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直接备案的制作机构。

2.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52号),在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中被确定为“当代涉案”题材的电视剧的制作机构。

3.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引起社会争议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总局审查的电视剧的制作机构。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经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程序和内容要求的电视剧。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经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不符合《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程序和内容要求的电视剧。具体包括: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5.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8.侮辱、诽谤他人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11.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国产电视剧报审表下载地址:http://dsj.chinasarft.gov.cn

(二)报审表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1、示范文本




2、常见错误示例

 




(三)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或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提交材料。同时应通过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提交完成剧报审申请(参见:申请接收)。

八、申请接收

(一)材料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视剧司综合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2.邮政特快专递接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视剧司综合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3631

(二)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网址:http://dsj.chinasarft.gov.cn

(三)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

九、办理基本流程

办理基本流程应明示关键步骤、环节及时限要求,可按简化和缩短后的期限制定。通用流程示意如下,可根据具体事项作进一步调整和细化。

十、办理方式

(一)新办

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或审查修改意见)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

(二)依申请变更。已经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确因优化调整或内容增减等原因,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剧名及集数变更。

(三)补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暂不提供补证服务,只可提供审查通过的相关证明。

十一、审批时限

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时间为30个工作日。

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由审批机关在上述时限内告知审查意见,送审机构应当在修改后重新送审,审批时限自重新送审受理之日起重新计算。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审查通过的电视剧发给《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样式见下图)。

十四、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受理机关通过电话或电子政务平台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传真等方式将《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审查意见等行政决定送达。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对不予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送审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依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行和播出。

2.电视剧播出时,应当在每集的片首标明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编号,在每集的片尾标明相应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视剧司综合处
      (二)电话咨询:(010)86095193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视剧司综合处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3631

传真:010-86095138

(二)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机关大楼B706室

(二)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

(三)乘车路线:北京地铁1号线南礼士路站(C口),1路、37路、52路、99路、337路、937路等公共汽车南礼士路站,3路、19路、42路、46路、56路等真武庙站。

十九、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http://dsj.chinasarft.gov.cn)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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