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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进口音像制品成品,由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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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当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进口录音或录像制品报审表;
        (二)版权贸易协议中外文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和国家版权局的登记文件;
        (三)节目样片;
        (四)中外文曲目、歌词或对白;
        (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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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由展览、展示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将音像制品目录和样片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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