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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区域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2008-04-30   来源:      [ ]

  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部门:社管司
  (一) 主体条件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二)申请程序
  1、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同一省(市)内两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视为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报广电总局审批。
  2、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
  1、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2、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7、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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