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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2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2-11-30   来源:      [ ]


  11月23日,广电总局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部委发出《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2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12〕166号),通知说,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令”),总局决定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对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12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机关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工作,总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的业绩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将在2013年3月底由总局统一通告。
  二、审核对象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
  三、审核内容
  1、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
  2、节目制作经营业绩情况;
  3、《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件”)第三条需要清查的12种情况;
  4、根据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四、审核标准
  1、审核机关应按照34号令和70号文件要求,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其中对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情况良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绩的,定为“合格”等级;有制作业绩,但有轻微违规行为,经批评教育后切实整改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有严重违规问题的,或全年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绩的,或不参加业绩审核的,或违反70号文件第三条相关规定的,或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的,定为“不合格”等级。对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机构,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予以记录,原发证机关不得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为其办理延续手续。
  2、今年要进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业绩审核换证工作。根据规定,自2011年至2012年电视剧制作业绩达到3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条件,即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者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且无不良记录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定为“合格”等级;两年内电视剧制作业绩未达到34号令规定要求的,依据34号令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对因存在严重违规问题被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机构,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予以记录,原发证机关不得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届满后为其办理延续手续。
  自2011年至2012年电视剧制作业绩达到3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条件,且无不良记录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可按照第十八条规定,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晋升《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申请。经省局初核同意后,连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总局审核。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可按规定直接向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提出申请。
  本《通知》中所称“电视剧制作业绩”是指《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上载明的制作单位所拍摄的电视剧剧目,合作拍摄或联合拍摄的剧目及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影、电视电影等仅做参考,均不作为持证机构的“电视剧制作业绩”计算。
  五、工作要求
  1、各制作机构根据所持许可证分别填写《2012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1)和《2012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2)。其中,同时具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只需填写附件2。各项报表应在2013年1月18日前报送当地省级管理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13年1月18日前报送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
  2、各省局对辖区内制作机构审核完成后,应于2013年1月31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
  (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节目制作机构年度审核情况报告;
  (2)《2012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
  (3)《2012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
  (4)《2012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一览表》(附件3),要逐一列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机构;
  (5)2012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一览表(附件4),要逐一列出合格、不合格机构;
  (6)《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附件5)。
  3、附件3和附件4两个表格,请按总局设定的内容填写成电子文档,发至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电子信箱。
  4、联系单位: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管理处
  联系人:杨峥、于进宝
  电话:(010)86091815、86095540
  传真:(010)86093924
  电子信箱:jiemuchu@chinasarft.gov.cn
  六、启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的相关要求
  为进一步提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效能,总局专门建设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该系统的核心功能包括受理并完成《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乙种)》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年度业绩审核等工作。经测试,该系统运行稳定,总局决定在今年业绩审核工作中启用这一系统。
  总局将于近期对各省级管理部门进行专门培训。各省级管理部门要做好对辖区内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培训指导工作,确保该系统的顺利部署实施。
  由于该系统首次使用,为避免出现疏漏,今年各省在使用该系统的同时,仍需按以往业绩审核工作要求,报送各种纸质材料。

  附件:1.2012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
     2.2012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
     3.2012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一览表
     4.2012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一览表
     5.《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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