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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体作品使用版权问题座谈会在京举行
2014-06-16   来源:      [ ]

6月13日,中国版权协会和中国版权杂志社在京举办网络媒体作品使用版权问题座谈会,版权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学者、法官,以及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业界代表与会研讨。话题从个案开始,延伸至对整个行业现状的探讨,“规范网络转载”成为与会者的共识。

“规范网络转载”正是6月12日启动的“剑网2014”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之一。按照专项行动要求,打击网站未经授权大量转载传统媒体作品的侵权行为,引导报刊社与大型商业网站开展版权合作,形成网络转载等使用作品依法依规的合作双赢机制。

传统媒体:转载请先打招呼

谈及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广州日报》副总编辑谢奕感触良多。他认为,在由互联网时代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技术手段日新月异的当下,探讨版权问题格外有现实意义。“我们允许新媒体在获得授权后对我们的作品进行转载链接。对于个别移动客户端未经授权便转载信息的做法,我们采取了积极谈判的方式,然而由于彼此对于版权的理解不同,我们只好对某些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移动客户端采取了司法手段。”谢奕对行业提出的建议是:依法维权,合作共赢,严于律己,建立规范。“新闻人和媒体的价值只有在规范的环境下才能发展。”

新京报传媒、派博在线副总裁、总经理刘炳路认为,传统媒体目前的困境是:生产成本高、版权收益少;维权难度大、获得赔偿少。“不算油印费的话,《新京报》每个字成本5块钱,但是版权收益极低,根本无法相抵。”刘炳路还提到,在发生侵权时,公证费、律师费花了不少,每篇稿子的赔偿却只有几十元到一两百元,显然不划算。

今年3月21日,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曾发表版权声明,向网络非法转载行为宣战。该集团法律部副主任邱敏表示,高调维权并非只为了收取版权费,而是为了引起各界重视,结束网媒的免费午餐,让传统媒体的新闻原创得以传承。

专家学者:解决支付机制是关键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郭禾认为,网络媒体在创新能力上的确超越了传统媒体,但所有创新必须建立在遵守现有规则的基础上。转载作品先要获得授权,下一步是解决好支付机制问题,如此才可获得共赢。

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也表示,法律明确规定了网媒转载链接必须经过许可,传统媒体应当采取适当的声明方式限制转载。“许多网络媒体大量定向链接传统媒体网站内容,这种链接必须以合作为前提,否则可以认定为侵权。”林子英还提到,在目前的司法审判中,涉及网络侵权的判定依据,适用的是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管理部门:司法与行政维权路径畅通

针对一些媒体认为现有法律不完善的问题,与会的版权管理部门代表认为,传统媒体遭遇侵权并非法律缺失造成的,依据现有法律完全可以实现权利主张,且司法和行政维权通道都是畅通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表示,现行《着作权法》中“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这一规定只适用于期刊,不适用于网络。所以,网络转载未授权作品构成侵权,这一点非常明确。但是侵犯着作权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是不确定的,因此判赔标准无法统一,赔偿金额的高低需要权利人自己进行举证。目前正在修订的着作权法中已经加入了惩罚性赔偿,法律的整体力度、标准都在提高,将更加有助于打击侵权盗版。

总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表示,国家版权局一直致力于包括网络版权在内的版权保护工作,希望做到版权保护、使用、产业发展之间的平衡。

总局新闻报刊司副司长李军提出“传统媒体要打好版权保护的阵地战”。他认为,出版机构大多缺乏保护自己版权的能力,所以不妨结盟起来集体维权。北京市版权局版权处处长赵红仕也认为,个体维权时遇到的成本问题,完全可以通过集体维权的方式解决,例如,借助中国文着协等行业协会。

中国版权协会常务副理事长王国庆、副理事长邹建华都认为,当前开展的“剑网2014”专项行动是一个良好契机,传统媒体在法律框架下充分维权,让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合作共赢是行业的共同目标。


作者:方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年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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