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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 索  引  号 :00A17-00000-2016-00157
  • 发布机关 :信息中心
  • 名        称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电影数字拷贝卫星传输和接收事宜的通知
  • 文        号 :
  • 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2016-03-24
  • 主  题  词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电影数字拷贝卫星传输和接收事宜的通知

2016年03月24日[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电影数字拷贝卫星传输和接收事宜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5】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各电影院线公司,各电影院:

为加快电影数字拷贝卫星传输业务的推广应用,规范影院电影数字拷贝卫星分发传输、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业务,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以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广发影字〔2004〕257号)、《电影数字拷贝卫星分发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D/J045-2013)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电影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委托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简称节目管理中心),建立全国电影数字拷贝卫星分发传输应用服务平台,负责电影数字拷贝卫星分发传输技术服务、影院数字电影专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与设备的审核备案管理,指导影院数字电影专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备的安装,组织开展影院数字电影专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备安装技能培训。

二、节目管理中心的电影数字拷贝卫星分发传输应用服务平台应符合国家相关电影数字拷贝卫星传输行业标准,卫星上行传输系统应符合广播影视相关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并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科技和电影主管部门的审批、验收。

三、数字电影专用卫星地面接收设备须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检测,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并在节目管理中心审核备案。节目管理中心将定期公示全部符合标准的数字电影专用卫星地面接收设备。

四、节目管理中心分发传输的电影片数字拷贝须取得电影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五、电影院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后即可安装符合要求的数字电影专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备,并及时向影院所在地县级(含县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和节目管理中心办理安装信息登记报备。

六、影院设置使用的数字电影专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未经广电管理部门许可不得用于接收除电影数字拷贝以外的其他卫星节目信号,也不得未经许可安装其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若违规安装和接收,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辖区内电影院数字电影专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服务和接收使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严防辖区影院的数字电影专用卫星接收设施接收其他卫星节目信号,发现问题要立即制止并通报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本通知下发前已安装数字电影专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影院,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办理安装信息登记,纳入统一运行维护管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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