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专项资金资助目标,能够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
(二)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符合实际需要,经济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三)申报单位具备完成项目的能力和条件;
(四)以资助出版项目为主,兼顾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组由出版专业、财务专业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建议,财政部对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审核批准后,将资助项目和专项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第四章 资助项目实施和监督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资助项目的实施和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资助项目内容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实施条件等发生变化造成资助项目确需调整的,须按照申报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资金纳入实施单位账户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资助项目资金决算纳入本单位年度决算,并加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助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国产技术装备能够满足需求的,应采用国产技术装备。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是国有资产,资助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的出版物应在显着位置标注“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二十四条 资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展情况表》(见附件二),如实反映上一年度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对资助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展情况表》进行审核,提出评价意见,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资助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展情况表》随本年度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报告一并报送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
第二十六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应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三,以下简称《验收申请表》),申请结项验收。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验收申请表》后2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并在《验收申请表》上签署结项意见后报送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管,督促资助项目按期完成。
第二十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会同财政部根据需要适时对资助项目的实施、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闻出版总署会同财政部视情况给予暂停项目实施、停止拨款、收回资助资金、暂停核批新项目的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着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资助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与批准的资助项目内容严重不符的;
(五)资助项目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的;
(六)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的;
(七)资助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八)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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