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信息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 新闻出版工作
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总局规划发展司负责人就《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5-08-25   来源:      [ ]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就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规范对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和使用管理,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办法》对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出版、发行和使用情况,记者对总局规划发展司负责人进行了采访。

记者:制定《办法》的依据、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负责人:《办法》根据《着作权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可以说,这次《办法》的印发实施,是对2001年印发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办法》在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方面遵循的思路和原则,一是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办法》既要把不合法的、质量差的教辅材料堵在校门之外,也要为学生自愿购买教辅材料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和服务;二是以省为主,因地制宜。《办法》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组成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根据本省教育教学实际合理确定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范围,确定本省配备教辅材料的学科、年级、种类和具体程序;三是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教辅材料管理涉及编写、出版、发行和使用等多个环节和多个部门,需要建立综合治理分工合作机制。新闻出版、教育、价格、纠风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印制、发行、价格、评议、代购等环节进行管理,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记者:《办法》的管理重点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服务指导作用是什么?

负责人: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提高出版质量、降低价格、减轻学生负担,是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的重点。为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的指导,《办法》建立健全了教辅材料评议管理规定。《办法》要求各省(区、市)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下设学科组。学科组负责按照教科书选用程序对进入本地区中小学校的教辅材料进行初评排序,并提出初选意见,提交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审议后进行公告。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学科、年级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个学科每个版本教科书配套同步练习册送评数少于3种的,该版本该学科不予评议。《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

如果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推荐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学校应做好统一代购服务,不得从中牟利。学生和家长个人自行选择的教辅材料,学校不提供代购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记者:《办法》对违反规定的惩罚涉及哪些方面?

负责人:《办法》提出,总局、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及各省(区、市)新闻出版、教育、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有关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发行、使用和价格中的违规情况,由各级新闻出版、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并按各自的管理职责调查处理。一是对违反《办法》,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二是对违反《办法》,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三是对违反《办法》,擅自或变相提高进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定价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责任。四是违反《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今后在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监管方面将会采取哪些措施?

负责人:今后将进一步把《办法》贯彻落实到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工作中。一是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单位的日常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规出版、非法出版和侵权盗版中小学教辅材料行为。二是在春秋两个学期开学前后,在全国组织开展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纪进行查处。三是查办一批违法违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的重点案件,该吊销的一律吊销,该取缔的一律取缔,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建立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系统,做好信息公开,更加广泛地接受社会的监督,优化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工作秩序。


作者:涂桂林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8月25日

更多资讯请登录
旧站回顾:广电 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