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审批事项
 
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关于对境外传媒在我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1995年9月14日[95]国新办发文4号)
许可条件

境外传播媒体(包括外国和台港澳地区的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等出版机构)不得在我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确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并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由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向拟设立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拟设立办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审核意见;

3、境外新闻出版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4、境外出版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

5、《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申请表》;

6、拟设立办事机构负责人任职证明、简历及身份证明文件;

7、拟设立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及有关职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8、拟设立办事机构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详细说明


*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变更或延期,按照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提供材料。申请延期应同时提供在境内期间工作情况说明。

上述材料如为非中文文件,应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公证机关或中国对外翻译出版有限公司翻译成中文文件,并随外文文件一并提交。

申请书格式文本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传媒监管局:010-83138956、83138957、83138970 传真:010-83138440
办公时间
8:30—11:30,13:30—17:00 
办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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