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展览审批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 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审批
设定依据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一、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其中中央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直接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二、新闻出版总署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地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中央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直接通知。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形式审查要求详见《申办材料说明》

一、《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申请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报告。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对外交流与合作司对外合作处, 010-83138756/57/58

办公时间
8:30—11:30,13:30—17:00
办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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