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审批事项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中央在京或地方单位,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军队单位,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中央在京或地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详细说明

4、出版单位报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

5、出版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详细说明

6、《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 军队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

1、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主办单位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详细说明

4、出版单位报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

5、出版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详细说明

6、《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申请书格式文本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传媒监管局:010-83138956、83138957、83138970 传真:010-83138440
办公时间
8:30—11:30,13:30—17:00 
办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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