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审批事项
 
出版或变更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中央在京或地方单位,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军队单位,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出版中央在京或地方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详细说明

4、出版单位报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5、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6、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详细说明

7、出版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机关法人不提供);详细说明

9、出版单位同主办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的证明材料;

10、《独立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创办申请表》;

11、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详细说明

12、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2人中级以上)详细说明


二、 出版军队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1、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主办单位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详细说明

4、出版单位报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5、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6、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7、出版单位同主办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的证明材料;

8、《独立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创办申请表》;

9、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详细说明

10、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2人中级以上)详细说明


三、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名称,请按照创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提供材料。

申请书格式文本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传媒监管局:010-83138956、83138957、83138970 传真:010-83138440
办公时间
8:30—11:30,13:30—17:00 
办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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