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审批事项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审批
设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1号)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中央在京或地方单位,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军队单位,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中央在京或地方音像出版单位变更业务范围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详细说明

4、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10人、其中5人中级以上);详细说明

5、出版单位变更业务范围论证报告(充分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加盖出版单位公章);

6、《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 军队音像出版单位变更业务范围

1、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主办单位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详细说明

4、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10人、其中5人中级以上);详细说明

5、出版单位变更业务范围论证报告(充分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加盖出版单位公章);

6、《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申请书格式文本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传媒监管局:010-83138956、83138957、83138970 传真:010-83138440
办公时间
8:30—11:30,13:30—17:00 
办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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