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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音乐产业优秀项目的通知
2018-03-21   来源:      [ ]

新广出办发〔201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有关中央直属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促进国家音乐产业发展,鼓励支持音乐产业优秀项目实施,根据《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十三五”发展规划》《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我国音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经研究,总局决定开展音乐产业优秀项目征集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音乐产业链上下游具有代表性的优秀项目给予奖励,总结和推广发展成果,鼓励优秀作品创作传播,推动产业创新发展,以小带大、以点带面、以少带多,以优秀产业项目实施引导和带动产业发展。

二、征集重点

征集项目面向音乐产业创作生产、推广传播和服务保障各个领域。项目要充分体现中国文化特色,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播中华优秀文化,符合产业运行规律,代表产业发展方向,体现音乐产业特征和开拓创新精神,具有良好盈利能力、市场潜力和品牌影响,具备推广价值、示范意义或破冰效应。主要包括原创音乐的创作生产项目、音乐精品的出版传播项目、音乐的新技术应用与融合发展项目,以及相关的产业升级、产业链拓展、产业研究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主体应为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关资质的音乐文化类企事业单位,或对音乐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其他领域法人单位。成立五年以上,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申报主体须具有申报项目所对应的相关行业资质许可。由多家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

(二)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国家音乐及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导向,具有较好成长性,并对中国音乐产业发展具有一定的引导促进作用。项目内容原创性显着,内容充实,创意新颖,知识产权明晰,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大幅度提升我国音乐产业影响力。项目须为2015年(含)以后启动的已经完成或即将完成项目。

(三)请各相关单位按要求认真填写《国家音乐产业优秀项目申报表》,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实施主体、项目简介、合作方式、投资情况、实施成果等,并提供有关的基本信息和资质许可证明。详见附件表格。

(四)申报材料应确保内容准确翔实、叙述清晰明了。凡出现以下情况的,申报不予受理:

1.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的单位申报的项目;

2.申报材料缺失或信息不实,网络申报材料与纸质版申报材料不一致的项目;

3.存在版权瑕疵的项目;

4.未启动或效果未显现的项目。

四、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实行网络申报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各申报主体可于2018年4月30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总局改革发展项目库申报窗口,进入网上申报审核系统进行网络申报(网址:http://219.141.187.24/);同时须将经加盖公章的纸质申报材料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后,于7月15日前报送项目征集办公室。中央单位的纸质申报材料经主管单位初审后,7月15日前直接报送项目征集办公室。项目征集办公室设在人民音乐出版社。

总局将对征集的项目进行评选,优秀项目将直接进入总局改革发展项目库,在金融扶持、项目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对有代表性的优秀项目将纳入由总局出版管理司委托人民音乐出版社实施的“国家音乐产业优秀示范项目奖励计划”奖励范围,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并颁发证书,并进行推广展示。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8年3月20日          

 

(联系方式:

规划发展司:

赵清玉  010-83138540

出版管理司:

刘沐粟  010-83138179

人民音乐出版社(项目征集办公室):

方亚萍  010-58110540    18214644881

童雅涵  010-58110649    13261733552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甲55号

邮政编码:100010)

 

 

附件:国家音乐产业优秀项目申请书(2018年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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