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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
2006-03-13   来源:      [ ]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报刊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我国报刊业健康发展,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含解放军系列、高校校报系列报纸)、期刊(含解放军系列期刊),均按年度对登记项目进行审核查验。
  第三条 报纸、期刊均在登记地进行年度核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期刊实施年度核验。 
  第四条 核验时间为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遇有特殊情况,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提前或推后年度核验时间,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 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报纸、期刊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新闻记者证和记者站管理等。
  第六条 报纸、期刊必须符合《出版管理条例》以及《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设立的条件和有关出版规定,方予通过年度核验。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编辑出版过程中,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保障报纸、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编辑方针符合登记的业务范围。
  (二)编辑、印刷、发行等出版活动及广告业务等各项经营活动符合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报纸、期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按照登记的刊期正常出版,稿件选用、版面内容、文字校对、印刷制作等出版质量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从业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职业资格条件,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出版单位社长、总编辑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按照《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五)报纸、期刊的主管、主办单位能够履行监管职责。
  (六)具备正常出版的各项物质和技术保障等条件。
  (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七条 年度核验程序:
  (一)报纸、期刊出版单位按本办法第五、六条提交年度自检报告,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一式三份,经报纸、期刊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核验之日前连续出版的30期样报,或本年度出版的样刊,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所有在中国记者网“全国新闻记者管理及记者证核验网络系统”上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报纸出版单位,在申报书面年度核验材料的同时,须向中国记者网“全国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及出版许可证管理系统”提交电子年度核验数据。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期刊出版单位自检报告、《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及样报样刊等送检材料进行审核查验。
  (四)经核验符合规定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其《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即为通过年度核验。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完成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工作后,于当年5月1日前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工作报告和《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一份。年度核验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处罚违规报纸、期刊情况,缓验报纸、期刊情况等。
  (六)《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第八条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查验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上报的年度核验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重点审核是否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是否刊载妨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和违反社会公德方面的内容,是否刊载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
  (二)重点审核编辑、印刷、发行等出版活动及广告业务等各项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存在一号多报(多刊)以及出卖刊号、版面、《出版许可证》等问题,是否存在超越办报(刊)业务范围,专版、专刊、增刊出版形式是否规范等。
  (三)依照《报纸质量管理标准》、《社会科学期刊质量标准(试行)》、《科学技术期刊质量要求》等有关规定,对报纸、期??。
  (四)重点审核报纸、期刊出版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职业资格,其采编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规章;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社长、总编辑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是否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新任社长、总编辑是否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上岗。
  (五)重点审核报纸、期刊出版状况和出版条件是否符合有关出版规定,记者证、记者站管理是否规范等。
  对于审核查验中发现的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严肃处理后方可参加年度核验。
  第九条 《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加盖年度核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有关部门在办理报纸、期刊出版、印刷、发行等手续时,对未加盖年度核验章的《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不予采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纸、期刊,暂缓年度核验:
  (一)正在限期停刊整顿的;
  (二)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三)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报纸、期刊出版管理混乱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报纸不得超过180天,期刊不得超过一年,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缓验期满,按照本办法之第五、六、七条重新办理年度核验,仍不符合要求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纸、期刊,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一)报纸、期刊超过规定期限不能出版或不能正常出版的;
  (二)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三)报纸、期刊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四)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
  (五)已经不具备《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八条、《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六)其他不符合出版规定的。
  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该报纸、期刊。
  第十二条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规定的年度核验时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其送达年度核验催告函,并在中央或省级媒体发出公告。经催告一个月内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上报新闻出版总署,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年度核验结束后,由核验机关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公布核验结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
    2、《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
    3、《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填表说明
    4、《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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