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
 
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许可条件

  一、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制法人;

  二、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

  三、有能够保证中小学教科书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能力,在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仓储场所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并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相适应的自有物流配送体系;

  四、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网络,在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所属出版物发行网点覆盖不少于当地70%的县(市、区),且以出版物零售为主营业务,具备相应的中小学教科书储备、调剂、添货、零售及售后服务能力;

  五、具备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机制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七、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五年以上,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审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的结构、布局宏观调控和规划。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由申请单位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单位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申请单位的企业章程;详细说明

3.申请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有关发行人员的资质证明;详细说明

5.最近三年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证明企业信誉的有关材料;详细说明

6.经营场所、发行网点和储运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详细说明

7.申请单位提供加盖其公章的文字说明;详细说明

8.企业发行中小学教科书过程中能够提供的服务和相关保障措施;详细说明

9.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依法经营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承诺书;详细说明

10.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储运能力、发行网点等的核实意见;详细说明

11.其他需要的证明文件。详细说明


申请书格式文本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8:30—11:30,13:30—17:00 
办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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