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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新闻记者证核发事项服务指南

2018年03月09日[ ]

服务指南编号:27018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15年11月2日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闻机构关于新闻记者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3项:新闻记者证核发;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76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承担的职责之一是:承担全国新闻记者证的监制审核、发放、备案和管理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六、审批数量

1.无限制(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符合条件的新闻网站等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只要符合申领条件即可核发。

2.有限制(非新闻性期刊但有适量采访的,根据期刊采编人员总数按比例核发)。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准予申请新闻记者证: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2)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3)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或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

(4)新闻采编人员岗位考试成绩合格或符合免考条件;

(5)与新闻机构签订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

(二)禁止性要求,申请人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新闻记者证:

(1)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经营、后勤、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

(2)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机构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提供新闻信息的其他人员;

(3)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以及没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期刊编辑人员;

(4)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被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吊销新闻记者证并在限制从业期限内的人员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新闻机构统一通过中国记者网(http://press.gapp.gov.cn)“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进行记者证的网上申请,在网上填好申请人的电子信息(须与申请人的《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纸质材料上的信息一致)后,持以下纸质材料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申请记者证。

 

以上《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简称两表,可在中国记者网(http://press.gapp.gov.cn/)“常用下载”栏目下载。

常见错误:

1.申请人网上填写的信息和《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有明显出入;

2.《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信息填写不完整或不准确,包含:①所在部门未填写,②工作经历没有填写完整,③入社时间与工作经历的入社时间不一致,④最高学历和学科填写错误,等等;

3.有些材料不盖章或未签字等。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提交和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接收部门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新闻记者证核发办公室,接收地址是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记者证核发办公室(1018室)。

2.网上接收:中国记者网(http://press.gapp.gov.cn)“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

3.联系电话:010-83138953,83138277。

(二)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7: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申请新闻记者证

1.当场决定。日常核发期间,新闻机构单次申请的新闻记者证数量在20个以内,可以现场办结并发放新闻记者证。工作人员接收新闻机构申请材料后,马上审核材料,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立即网上审核通过,并联网打印好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即时领走新闻记者证。

2.新闻机构单次申请新闻记者证数量多于20个的,工作人员向新闻机构下达《新闻记者证核发事项受理单》,5个工作日内告知新闻机构记者证管理员材料是否符合申办记者证要求;材料不符合申办记者证条件的直接告知不予办理及理由;材料不齐全的通知新闻机构补齐材料;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通知新闻机构前来领取新闻记者证。

(二)遗失补办新闻记者证。新闻记者遗失新闻记者证的,持证人须立即报告新闻机构,新闻机构须立即通过中国记者网注销其新闻记者证,同时在报刊等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总局注销其新闻记者证后,新闻机构可以为遗失证件的记者重新申请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重新申请时只需持遗失声明即可补办,不再需要重新提供一套纸质材料,可当场审核补办并领走新闻记者证。

(三)证件损坏或者信息有误更换新闻记者证。新闻记者证在使用中出现损坏的,或者内容信息有误的,可以持原新闻记者证直接更换。

(四)依申请注销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有持证记者离职的、退休的、调离采编岗位的、离世的,或其他情况需要注销新闻记者证的,需要通过中国记者网注销其新闻记者证,并收回相关人员新闻记者证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销毁。网上注销新闻记者证后,中国记者网即公告其新闻记者证已注销。另外,新闻机构撤销,或名称改变,其原已领取的新闻记者证同时注销。

(五)撤销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或记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闻记者证,事后经查证属实,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撤销其新闻记者证决定的,将对此新闻记者证作出撤销的行政处理。

(六)吊销新闻记者证。新闻记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吊销其新闻记者证决定的,将对此新闻记者证作出吊销的行政处理。

十二、审批时限

受理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任何费用。根据有关规定,新闻记者证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并按照程序申请、审核、打印并发放,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证照名称:新闻记者证

样式:

     

除领证第一年无需年检外,记者证每年需要年检,年检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五、结果送达

受理材料后,即审即办当场领取新闻记者证,或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网上公告方式通知新闻机构,新闻机构需要现场签收领取新闻记者证。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力及义务

(一)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新闻记者有依法从事新闻采访的权利。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二)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 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2.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3.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不得用于非职务活动。
    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行为。

4.新闻记者与新闻机构解除劳动关系、调离本新闻机构或者采编岗位,应在离岗前主动交回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应立即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申请注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及时将收回的新闻记者证交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销毁。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新闻记者证核发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二)电话咨询:(010)83138953,83138277

(三)网上查询:中国记者网http://press.gapp.gov.cn/。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新闻记者证核发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邮政编码:100052,电话:010-83138953,83138277。

(六)技术服务中心电话:010-83138144,83138629,83138630

(七)总局研修学院(培训中心)电话:010-68003811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应受理。

(一)窗口投诉  监督部门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二)电话投诉:(010)65212870,65212787

(三)网上投诉:http://www.sapprft.gov.cn/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邮政编码:100052。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1018室

(二)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1:30,1:30-17:00

(三)乘车路线:公交车有102电车、105电车、109电车、603路、70路、83路、特14路到菜市口北下车,地铁7号线、4号线到菜市口下车。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可通过电话、网站http://press.gapp.gov.cn/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十一、常见问题解答

1.新闻机构为采编人员申请记者证前,先要做什么工作?

新闻机构须先申领中国记者网加密终端(参照申报流程说明http://press.gapp.gov.cn/reporter/channels/249.html进行申请),学习《中国记者网核验系统使用手册》(http://press.gapp.gov.cn/reporter/contents/248/146275.html),在中国记者网“常用下载”栏目下载驱动程序,安装好驱动程序后才能登陆。

2.中国记者网加密终端过期或有其他情况怎么办?

中国记者网加密终端过期,可在中国记者网“常用下载”下载《中国记者网CA证书自主更新系统客户端用户使用手册》(http://press.gapp.gov.cn/reporter/contents/248/195770.html),根据使用手册安装。

如果有极少数单位安装不成功的,或者忘记加密终端PIN密码的,可在A4纸上写明情况并盖好单位公章,写好本单位名称、地址、邮编及联系人,将写明情况的A4纸和加密终端寄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新闻记者证核发办公室,邮编100052,电话:010-83138953,83138277”。总局制好加密终端后,将及时寄回。

单位录入PIN码后,进入下一级登陆界面,此界面也需要登陆密码,如忘记登陆密码的,此密码可由单位自行修改密码,不需要将加密终端寄回。

单位遗失加密终端的,参照申报流程说明http://press.gapp.gov.cn/reporter/channels/249.html进行申请。

3.信息无法录入是什么原因?

录入信息,先录入身份证号和培训证号(免培的选择免培),接着系统会判断此记者的各种情况。

(1)已经取得记者证,或者记者证被中止、撤销、吊销的,或被列入不良从业记录的,或处于申请中状态的,无法再继续录入申请。

(2)经过2014年、2015年采编人员岗位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或未参加此考试的,无法录入申请。

(3)参加采编人员岗位考试成绩合格的,但考试时身份证号填写有误造成无法录入的,或者具有新闻、出版、播音员、主持人系列副高及副高职称以上,但新闻单位报送时填错身份证号的,将无法录入申请记者证。此时,需由新闻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情况说明,将情况说明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报省局,由省局将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汇总后报总局新闻报刊司做出修改。省局可将材料寄送到: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新闻记者证核发办公室,邮编100052。中央新闻单位可将情况说明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直接报送总局新闻报刊司新闻记者证核发办公室修改。

4.2014年后取得培训资格证书的如何申请记者证?

在2014年后取得《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社长、总编、主编、编辑部主任等参加的岗位培训)、《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任何证件之一的,可由新闻单位将相关人员的所在单位、姓名、身份证号、考试成绩、培训证号、取得培训证的时间等信息,汇总成EXCEL表(不能是WORD文档),复印相关人员的培训资格证,将电子版和纸质版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由省局将电子版和纸质版报总局新闻报刊司。省局可将材料可寄送到: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新闻记者证核发办公室,邮编100052。中央新闻机构可直接现场向总局新闻报刊司报送上述材料。

5.中国记者网核验系统应在什么环境下登陆?

建议在WINDOWS XP(SP3)、WINDOWS Vista(32位)、WINDOWS 7(32位)操作系统,IE8 或IE10浏览器(如需使用第三方浏览器,建议使用傲游2.5)的软件环境下登陆中国记者网核验系统。其他类型操作系统或者浏览器有可能不能正常登陆。

二十二、示范文本

见附件。

二十三、常见错误示例

见附件。


附件: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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