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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018年03月14日[ ]

服务指南编号:27041

发布日期:2015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15年8月1日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审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37号令)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主体:

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变更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八、禁止性要求

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九、申请材料目录(均要求为原件)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设备场地、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等内容;

3.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4.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5.筹备计划。

十、申请接收

申请材料联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秘书处;联系电话:010-86093061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终止,直接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终止,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中央级教育电视台设立、终止由教育部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教育电视台的设立、终止,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教育部审核,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十二、办理方式

普通情况下采用一般程序,部分涉及到技术参数和传输方式的需传媒司和科技司并联审批。

十三、办结时限

采用一般程序的为20个工作日,涉及技术方案审核的为45个工作日。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审批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

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机要网将批复发给相关省局

十七、咨询途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司

010-86093300,86096175,86096172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监督投诉电话

010-86093956,86093055(传真)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8点30分—11点30分,13点30分—17点30分


附录:1.流程图.docx

          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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